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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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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472号
  •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392负责人:郝春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樊召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召辉代位求偿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0)鲁17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22执147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樊召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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