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4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472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樊召辉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392负责人:郝春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樊召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召辉代位求偿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0)鲁17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22执147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樊召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锦达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南江县菲泽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2民初2247号 下一篇 周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