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龙、夏前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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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482号案件名称
邹长龙、夏前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邹长龙;夏前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邹长龙,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夏前园,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长龙与被执行人夏前园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长龙与被执行人夏前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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