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峰、西宁市城东区恒泰食品商店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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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5045号案件名称
张丙峰、西宁市城东区恒泰食品商店等崔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丙峰;西宁市城东区恒泰食品商店;崔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5045号原告:张丙峰(身份证号:XXX),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超,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全,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恒泰食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NE3B74,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17号。 经营者:崔鑫,个体工商户。 被告:崔鑫(身份证号:XXX),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丙峰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恒泰食品商店、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丙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丙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已收取的1576元退还原告张丙峰。 审判员 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邱双书记员 梁增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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