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林、陈某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7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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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林、陈某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林;陈某伟;陈某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林,男,196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岐山县五丈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伟,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岐山县安乐镇。被执行人:陈某弟,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岐山县安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林与被执行人陈某伟、陈某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342000元,诉讼费2965元,保全费2060元,执行费5105元。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伟、陈某弟的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以及银行账户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880.72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林与被执行人陈某伟、陈某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3执7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审判员 武亚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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