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意、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2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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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2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意、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意;李桂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278号之一申请人:梁意,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41号1-5-3,身份证号:21010319700319243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桂英,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意与被告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2021年04月02日依据(2021)辽0103财保344号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小西支行62×××21的账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6217213301005430912的账户现申请人梁意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小西支行62×××21的账户、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6217213301005430912的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意于2021年09月16日申请解除查封,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小西支行62×××21的账户、被申请人李桂英名下62×××21的账户予以解封,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桂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小西支行62×××21账户的查封。解除李桂英名下李桂英名下62×××21的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彧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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