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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龙飞、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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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27号
  • 案件名称

    聂龙飞、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聂龙飞;肖明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27号原告:聂龙飞,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隆回县,现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平,湖南省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文,邵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肖明最,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聂龙飞与被告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龙飞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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