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龙飞、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27号案件名称
聂龙飞、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聂龙飞;肖明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27号原告:聂龙飞,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隆回县,现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平,湖南省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文,邵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肖明最,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聂龙飞与被告肖明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龙飞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7号之八 下一篇 车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