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红民、韩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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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案件名称
巨红民、韩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巨红民;韩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原告:韩烨,男,汉族,生于1989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礼泉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巨红民,男,汉族,生于1982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受理了原告韩烨与被告巨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巨红民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人民陪审员 梁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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