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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红民、韩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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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
  • 案件名称

    巨红民、韩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巨红民;韩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2021)陕0581民初1189号原告:韩烨,男,汉族,生于1989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礼泉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巨红民,男,汉族,生于1982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受理了原告韩烨与被告巨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巨红民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人民陪审员     梁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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