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兆旭、房兴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金兆旭、房兴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金兆旭;房兴玲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兆旭。被执行人:房兴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329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21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房兴玲X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房兴玲账户余额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浩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