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兆旭、房兴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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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案件名称
金兆旭、房兴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兆旭;房兴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9执21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兆旭。被执行人:房兴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329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21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房兴玲X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房兴玲账户余额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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