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蒸、任祥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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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61号案件名称
张蒸、任祥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蒸;任祥保;余太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蒸,男,汉族。被执行人:任祥保,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太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蒸与被执行人任祥保、余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交纳案件受理费5085元、申请执行费192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6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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