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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显旭、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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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894号
  • 案件名称

    孙显旭、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孙显旭;郑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显旭,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法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孙显旭因与被上诉人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显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94元,由上诉人孙显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郭 净审 判 员  冯立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韩 雪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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