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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李光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11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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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11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李光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李光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8485481881。 负责人:刘文庆,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光树,男,1979年 6月 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光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光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230945.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9日止,已产生利息10957.36元、罚息1640.3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光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李光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光树逾期未履行但已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光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树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光树名下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后,剩余款项由本院定期划拨分配,本期划拨的工资款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李光树名下公积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因被执行人李光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30945.53元及利息、罚息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李光树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光树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光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颜海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叶莉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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