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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王永耀为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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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4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王永耀为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王永耀
  • 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2,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76154085Y。 法定代表人:王丽春。 委托代理人泮王凯,系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永耀,男,1981年07月0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耀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督21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永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200000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4元、执行费29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永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王永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永耀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永耀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保险。被执行人王永耀在浙江永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已被我院冻结,届时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暂无法扣划。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永耀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永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永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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