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继创、朱小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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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02号之一案件名称
费继创、朱小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费继创;朱小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继创,男,1993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朱小波,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费继创与朱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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