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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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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6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等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姚某某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姚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姚某某应分割给原告张某某、张某征地补偿款1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姚某某提出上诉后,2021年8月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张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姚某某给付征地补偿款10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判决中相关联的土地承包纠纷尚在审理中为由,向人民法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张某某、张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728执4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1400元,由执行人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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