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兵、周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异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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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执异131号案件名称
范永兵、周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范永兵;周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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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异131号 案外人:刘晓东,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陈临建,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范永兵,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邵金林,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扬,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永兵与被执行人周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晓东对执行车牌号为×××的摩托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晓东称,义乌市人民法院在(2020)浙0782执10865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车牌号为×××的摩托车登记在周扬名下,故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浙0782执108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而该车辆的所有权已在2020年7月16日转让给案外人。2020年7月16日案外人与周扬签订了二份转让协议,约定周扬以车牌号为×××宝马1250ADV摩托车加捌万肆仟元与案外人置换车牌号×××本田金翼摩托车。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将车牌号×××本田金翼摩托车交给周扬,并于2020年7月23日过户到周扬名下。周扬也将×××宝马摩托车交给案外人,并于2020年7月18日支付给案外人60000元,7月31日支付24000元,合计84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才能保留原车牌号码。为保留原车牌号×××,遂双方约定在2021年5月19日车牌号满一年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等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该车辆被义乌市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认为×××摩托车已于2020年7月16日转让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案外人也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交付了全部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不应查封该项财产。现请求中止对车牌号为×××的摩托车的执行。 案外人刘晓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周思怡与案外人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东东进口重机群微信截屏打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微信朋友圈详情截屏打印件、号牌新规新闻内容打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案外人与周扬的转让协议复印件、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各二份,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信息照片打印件共三份,证明案外人是经营摩托车生意的老板。2020年7月16日,案外人与周思怡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周思怡以32.5万元的价格将×××本田金翼摩托车转让给案外人,并约定车款转入陈明的建行账号。7月16日下午13:37陈国林在微信群中提醒案外人付款,14:50案外人按约将车款转入陈明的账号。下午陈国林18:28在其朋友圈发布要转让该车辆的消息。当天晚上案外人与周扬协商后,签订了两份转让协议,约定用周扬的×××宝马摩托车加捌万肆仟元与案外人置换×××本田金翼摩托车。由于周扬想保留×××车牌号码,根据相关规定,原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一年后方可保留原车牌号码。遂双方约定在取得行驶证满一年后的2021年5月19日办理×××宝马摩托车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周扬将×××宝马摩托车和行驶证交给案外人,案外人将×××本田金翼摩托车交给周扬。2020年7月18日周扬支付给刘晓东60000元,7月31日又支付24000元,合计支付了84000元。2020年7月23日,将×××本田金翼摩托车过户到周扬名下的事实。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9日,本院对原告范永兵与被告周扬、第三人钱志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782民初1216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永兵货款2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永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扬负担14290元,由原告范永兵负担14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0)浙0782执1086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扬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摩托车五辆。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权利人。车牌号为×××摩托车现登记的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周扬,本院对该摩托车进行处置并无不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晓东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刘苏英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虞啸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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