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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仪、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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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639号
  • 案件名称

    张文仪、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文仪;张文春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仪,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春,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张文仪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仪于2021年9月28日以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仪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书宝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丁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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