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仪、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终1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终1639号案件名称
张文仪、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文仪;张文春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仪,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春,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张文仪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仪于2021年9月28日以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仪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书宝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常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丁毓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桥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2152-1号 下一篇 胡赵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