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桥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21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2152-1号案件名称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桥厚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桥厚;李利娜;赵红伟;叶利亚;叶桥兵;李彩娜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21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法定代表人:尚献国。被执行人:叶桥厚,男,1989年0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李利娜,女,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84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叶利亚,男,1981年07月0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叶桥兵,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李彩娜,女,1980年0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做出的(2020)豫许襄证执字第154号执行证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彩娜、李利娜、叶利亚、叶桥兵、叶桥厚、赵红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彩娜、李利娜、叶利亚、叶桥兵、叶桥厚、赵红伟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在查封、扣押财产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彩娜、李利娜、叶利亚、叶桥兵、叶桥厚、赵红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扣押财产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的,申请执行人在扣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亚明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