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学与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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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1584号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文学;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5民初1584号 原告:张文学,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长春市拖拉机制造厂退休工人,住长春市二道区中铁十三局小区6栋3单元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四平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德,经理。原告张文学与被告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展公司)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展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64 m2住房的经济补偿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7日,张文学(乙方)与德展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在乐群地块征收四区域内,乙方有砖混结构无照房屋一处,建筑面积20.5 m2,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无偿安置乙方64平方米商品住宅房屋一套,入住时间同其他三套回迁房同时入住,甲方保证乙方其他三套房屋不缴纳房屋差价款,楼层为5-15层”。该事宜由杨忠国亲自帮忙办理,德展公司应按约在征收区域内为张文学安置房屋。现因德展公司不具备安置房屋的条件,故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德展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德展公司未到庭,未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7日,张文学(乙方)与德展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上载明“依据吉林省现行无籍房屋处理相关法律及政策,在乐群地块四征收区域内,乙方有砖混结构无照房屋一处,建筑面积20.5m2,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无偿安置乙方64 m2商品住宅房屋一套。入住时间同其他三套回迁房同时入住,甲方保证乙方其他三套房屋不缴纳房屋差价款,楼层为5-15层…”。其后,张文学被回迁安置了三套回迁房。2019年张文学向本院起诉,要求德展公司安置64 m2住房,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判决驳回张文学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庭审时张文学邻居杨忠国出庭证实,“前述协议书系张文学重病期间由其居中协调所签,开发商承诺在长春印小区1、2栋间(商品楼)5-15层安置一处64 m2商品房”。2021年6月24日,经吉林银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张文学回迁安置的位于德展长春印小区3栋2单元505号房屋(建筑面积67.84 m2),在该时点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504458元(其中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为20995元)。本院认为:张文学与德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德展公司未按约履行安置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故张文学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即在同地块赔偿同面积的商品住宅价格。张文学提交的房屋估价报告,系同小区五楼、建筑面积67.84 m2回迁房屋的价格,从常理上分析,该价格应低于同小区相同面积5-15楼商品房屋的价格。张文学诉求按较低的价格标准保护,属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予,故德展地产应给付64 m2住房的经济补偿456097.17元【(504458-20995)÷67.84×64】。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文学64 m2住房的经济补偿456097.17元;二、驳回张文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360元,由吉林省德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1元,由张文学负担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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