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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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刑初1028号案件名称
冷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冷俊毅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6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3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K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静安区中山北路进西藏北路东约150米处,见前方有民警设卡检查,便倒车掉头逃避检查,撞到后方凡许驾驶的牌号为沪FDXX**的小型轿车,被当场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当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后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冷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牌号为沪FDXX**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18,904元,冷某某已对凡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正仰书记员 周子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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