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梁相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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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63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梁相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梁相龙;李丽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被执行人:梁相龙、李丽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相龙、李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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