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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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张会、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会;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张会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恢566号张会林、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会林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会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安康鑫鑫众商贸有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会林偿还了上述款项,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审判长 陈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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