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与杜榆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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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250号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杜榆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建华;杜榆平;杜惠萍;郭辉;胡斌;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2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榆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建华,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杜榆平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惠萍,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胡斌,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杜榆平、杜惠萍、郭辉、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5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 文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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