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艳、彭禄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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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文艳、彭禄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文艳;彭禄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彭禄德,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文艳与被执行人彭禄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彭禄德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对于被执行人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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