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42号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99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64号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