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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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99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99号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41号。被申请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被申请人:王文龙,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孙永梅,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冻结银行存款合计1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的银行存款合计1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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