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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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991号案件名称
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991号原告:何梦洁,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信都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世贸天街第5号楼第四层5D1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素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梦洁与被告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梦洁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梦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梦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何梦洁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豆亚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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