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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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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991号
  • 案件名称

    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梦洁;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991号原告:何梦洁,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信都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世贸天街第5号楼第四层5D1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素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梦洁与被告邢台市畅凯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梦洁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梦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梦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何梦洁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豆亚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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