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楚苹、王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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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83号案件名称
汪楚苹、王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汪楚苹;王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楚苹,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慧,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汪楚苹、王政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楚苹、王政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楚苹、王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楚苹、王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汪楚苹、王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廖晓欢书 记 员 肖玉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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