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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东、曹东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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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23号
  • 案件名称

    曹东东、曹东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东东;曹东东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23号 被执行人:曹东东,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东东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曹东东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曹东东,未能联系到,本院于2021年6月5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曹东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东东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无存款。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到被执行人曹东东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在村上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曹东东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曹东东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凤 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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