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东东、曹东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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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23号案件名称
曹东东、曹东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东东;曹东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23号 被执行人:曹东东,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东东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职权移送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曹东东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曹东东,未能联系到,本院于2021年6月5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曹东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东东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银行、网络资金无存款。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到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名下在吴起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到被执行人曹东东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曹东东在村上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曹东东再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曹东东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 凤 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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