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陆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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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1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陆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陆雷;陆风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119028N,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81号。法定代表人:徐洪春。被执行人:陆雷,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陆风利,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雷、陆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王蒙娇与张君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陆雷于2021年6月17日前将银行欠款逾期部分全部结清,剩余款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2、陆雷于2021年6月17日前将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全额付清。3、陆雷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依法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4、如陆雷未按原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再次出现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有权立即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据此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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