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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3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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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3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夏炳方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夏炳方;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炳方,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峪路19号。法定代表人:臧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炳方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炳方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7.32211万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49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属于被执行人的尚未发放的拆迁利益,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金春时代商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股权评估费用,该股权暂时无法评估拍卖。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7.32211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在住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有将被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8.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锋审判员 毕芳芳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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