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6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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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6032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徐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6032号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牛,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思保,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进,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计889.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圣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于莹莹书 记 员 蒋晓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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