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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红丽、王爱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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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270号
  • 案件名称

    庞红丽、王爱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庞红丽;王爱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庞红丽,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王爱仙,女,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关于庞红丽申请执行王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5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借款78000元、诉讼费875元,执行费1083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6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5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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