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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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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998号
  •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998号原告: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梅河口市。        业主:谷凤秋,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大鑫禹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马万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峻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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