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赛、都本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4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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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4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晓赛、都本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晓赛;都本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432号之一申请人:李晓赛,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都本才,男,1980年5月25日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李晓赛因与被申请人都本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都本才名下银行存款63,25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李晓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都本才名下银行存款63,25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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