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运、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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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13号案件名称
李文运、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文运;李治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713号申请人:李文运,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治振,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李文运与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5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共计2074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治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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