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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运、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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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13号
  • 案件名称

    李文运、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文运;李治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713号申请人:李文运,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治振,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李文运与李治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5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共计2074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治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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