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颖琛、刘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0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40号案件名称
胡颖琛、刘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颖琛;刘龙;胡韶锋;胡梦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1040号胡颖琛、刘龙、胡韶锋、胡梦科: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颖琛、刘龙与被执行人胡韶锋、胡梦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此前已收到被执行人偿还的货款7650元,现被执行人胡梦科向本院自动履行了执行款7650元及执行费13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认为,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颖琛、刘龙基于执行依据对于被执行人胡韶锋、胡梦科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胡梦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明武、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99号 下一篇 傅显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19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