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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琛、刘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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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40号
  • 案件名称

    胡颖琛、刘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颖琛;刘龙;胡韶锋;胡梦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1040号胡颖琛、刘龙、胡韶锋、胡梦科: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颖琛、刘龙与被执行人胡韶锋、胡梦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此前已收到被执行人偿还的货款7650元,现被执行人胡梦科向本院自动履行了执行款7650元及执行费13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认为,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颖琛、刘龙基于执行依据对于被执行人胡韶锋、胡梦科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胡梦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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