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武、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99号案件名称
冯明武、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明武;马吉生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99号申请保全人:冯明武,男,1967年7月5日,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被保全人:马吉生,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冯明武与被保全人马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吉生名下银行存款3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姜有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686号 下一篇 胡颖琛、刘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