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430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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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4309号之七案件名称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4309号之七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忠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忠书在622XX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忠书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73.9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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