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李慧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0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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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2002号之一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李慧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李慧慧;王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2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被执行人:李慧慧,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李慧慧、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保留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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