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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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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343号
  • 案件名称

    冯艳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冯艳平
  • 案件缘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3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艳平(曾用名冯伟),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艳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区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冯艳平承包了广州市花都区万达旅游城住宅楼C1区项目部分工程,期间,陆续雇佣雷某某等人在该工地工作,后拖欠雷某某等四人2019年2月份至2019年7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69745元,其中拖欠雷某某五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8450元。被告人冯艳平在拖欠被害人工资之后逃匿,经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2021年5月15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东海渔村20栋215号抓获被告人冯艳平。后被告人冯艳平家属代为支付四名被害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9745元并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艳平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艳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艳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艳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艳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艳平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冯艳平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艳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金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梓莹谢莲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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