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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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906号案件名称
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慕建华;府谷融发昌盛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906号原告:薛宝宝。原告: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慕建华。被告:府谷融发昌盛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慕建华、府谷融发昌盛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薛宝宝、黑龙江埃尔普沃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谋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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