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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某、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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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799号
  • 案件名称

    刘元某、李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元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刘元某,男,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汉滨区果园路,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00512761X。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汉滨区陵园路,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60315037X。申请执行人刘元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陕09民终5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元。二、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二审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4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解及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7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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