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昭与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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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案件名称
王素昭与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素昭;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原告:王素昭,女,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敏承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宏。原告王素昭与被告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素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素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昭负担。审 判 员 黄卉法官助理 张琦书 记 员 徐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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