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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昭与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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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
  • 案件名称

    王素昭与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素昭;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015号原告:王素昭,女,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敏承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宏。原告王素昭与被告上海敏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并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素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素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昭负担。审 判 员 黄卉法官助理 张琦书 记 员 徐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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