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如等朱维多、朱维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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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4586号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如等朱维多、朱维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如;朱维多;朱维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5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99461。 法定代表人:王晔玮。 被执行人:陈少如,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维多,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维申,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如、朱维多、朱维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4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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