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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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25幢713室。 法定代表人:劳国强。 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一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权。 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8945.46元,执行费为22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未报告财产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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