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赵东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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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020号案件名称
朱静、赵东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静;赵东海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020号原告朱静,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晶,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东海,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与被告赵东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静以已与被告赵东海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39元,由原告朱静承担。审 判 员 黄猛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翼美书 记 员 孔卫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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