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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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5582号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熊国芳;杨晓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5582号原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2MA0XU3GN99。责任人:丛林。被告: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大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P4Y733E。被告:熊国芳,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杨晓武,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与被告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熊国芳、杨晓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丛林架管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孙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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