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涟水县高强木业门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125号案件名称
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涟水县高强木业门市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涟水县高强木业门市;高玉礼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蒋晓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涟水县高强木业门市,住所地涟水县。经营者:高玉礼。被执行人:高玉礼,男,汉族,住所地涟水县。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涟水县高强木业门市、高玉礼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20)苏仲裁字第08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付款方案,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威玛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2020)苏仲裁字第080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王 艳审 判 员 惠更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文超书 记 员 杨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世龙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5执保884号 下一篇 张志常、陈中林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0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