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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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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451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玉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451号原告: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玉超,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6年住房物业费合计7278元及违约金2183元,合计金额9461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杨玉超偿还拖欠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住房物业费合计金额8491元,违约金没有变更。事实与理由:被告拖欠绿色家园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现已影响了小区正常服务,如果此种现象继续下去,将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合同法》第107条和113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合法权益和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信息,致使本案现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退还给原告公主岭市佳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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