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韩某等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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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73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韩某等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韩某;张某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董晓杰,总经理。 地址: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299号北楼中单元401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现住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现住运城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指定账号转账也未到本院立案大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淮钢审判员 梅智勇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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